紧急避险的构成要求必须是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吗?
报告编码:NO.2026042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不得已”确实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紧急避险的必备构成要件。因为紧急避险本身是损害一个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个权益,只有当行为人没有任何其他更温和、损害更小的避险选项,只能通过这种方式避险时,法律才会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有其他可行的避险方式不选,造成损害的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涉诉主张自身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一定要重点收集证明“情况紧急无其他选择”的证据,比如现场监控录像、周边路人证言、事故发生后的勘验记录等,以此证明行为符合“不得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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