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决策时,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效力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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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如果董事会越权决议了原本属于股东会职权的法定重大事项,比如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定,该决议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东会越权决议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日常经营事项,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决议无效,只有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司、董事合法权益的时候,才会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因为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原则上可以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法律对股东会越权的容忍度更高。
如果发现对方作出的决议越权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留存好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等证据,中小股东认为董事会越权作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先通过内部协商要求撤销决议,协商不成的,及时在法律规定的6天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或者无效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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