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吗?
报告编码:NO.202604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实行分类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应当强制排除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只是收集实物证据的程序有轻微瑕疵,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瑕疵可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依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只有严重违法且无法补正的实物证据才会排除。
遇到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质证:针对应当强制排除的言词证据,坚决提出排除申请;针对有瑕疵的实物证据,重点围绕瑕疵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说理,不轻易放弃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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