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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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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的通知 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2013-2014年度)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一、 为保障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责任合同书。 二、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选项目有关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具体负责项目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项目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项目创作生产任务的院团,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 2013至 2014年度将对入选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 39家院团各资助100万元,其中用于各院团申报剧目的创作(编剧、导演、音乐创作及舞台美术设计制作和排练)经费 60万元,剧目宣传推广演出经费 40万元。所资助剧目的创作生产工作,应于 2014年 4月底以前完成。 五、 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各院团申报“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时推荐的剧目。各院团受资助的剧目须参加 2014年 5月上旬在北京和南京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地方戏(南北片)优秀剧目展演,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资助的 39台剧目进行统一评估和验收。 六、 各院团如更改资助剧目,须经院团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艺术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七、 剧目如没通过评估验收,所承担创作责任的院团无权申报 2014至 2015年度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的任何资助项目。 八、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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