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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年)

1,597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页 发布日期:199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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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① (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1999 年 2 月 13 日发布(保监会[1999]27 号),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停止执 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 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 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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