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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 (管理人适用)(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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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第二条 甲方职责(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二)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进行电子合同的下载、核对、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甲方在办理电子合同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四)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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