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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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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员、渔船船主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 XXXX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 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两岸船员劳务合作应通过双方各自确定的经营主体办理,并各自建立风险保证制度约束其经营主体。 三、 合同(契约)要件 双方同意商定船员劳务合作合同(契约)要件。 四、 权益保障 (一)双方同意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受签订合同(契约)议定的工资保护; 2.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在指定场所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5.往返交通费; 6.船主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二)双方同意保障渔船船主(以下简称船主)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体检及技能培训应符合双方各自规定; 2.船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船员应接受船主、船长合理的指挥监督; 4.船员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5.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五、 核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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