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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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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 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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