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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种植收购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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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 省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二○○六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特别提示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三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推广供应。第四条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第五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根据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XX 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编号 No: 甲方: 省(区、市) 市(地区、州) 县(市、区、旗)烟草公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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