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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运包车合同(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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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客运包车合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 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 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 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 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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