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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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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电梯维保养服务合同定作人: 承揽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2015 年 7 月使用说明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其他类型电梯的维护保养。2、定作人:指具有电梯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单位,以及具有电梯所有权的个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组织。3、承揽人:指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法定资质条件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保活动的单位。4、维护保养: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和应急服务。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和更换。5、清包:指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6、半包:指既提供劳务,又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7、大包:指既提供劳务,又提供全部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8、本合同不含电梯重大修理、改造项目,如需重大修理、改造,应另签合同或协议。(电梯的修理、重大修理、改造的定义详见: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的规定)。9、电梯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人员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至少包括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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