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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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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二〇一一年十月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托保方): 乙方(承修、承保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1. 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消防给水设施;4. 消火栓系统;5. 消防水炮系统;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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