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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实习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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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上海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3、《实习协议》自上海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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