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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存量房买卖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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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人(卖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1、卖方房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 平方米,附属间面积: 平方米,其它: )。详见 房权证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 房 共字 第 号《房屋共有权证》(若上述表述与房屋登记簿不符,则以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第二条 卖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1、卖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对该房产现状负全责,并保证该房产符合国家及所在地房产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上述房产存在下列情况:(1)抵押状态:【存在抵押□、不存在抵押□】,关于抵押权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2)出租状态:【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房产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3)土地证状态:【已办理□、未办理□】(4)房产内户口情况:【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该房产享受过□、未享受过□政府相关“外地人购房落户”政策】关于户口问题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5)其他: 。第三条 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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