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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主协议(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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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签署 2020年福建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主协议的通知 XX年 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主协议 编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库〔2016〕42号)等相关规定,经 XX省财政厅(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X州中心支行(乙方)、XX年 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银行(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XX年 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方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本协议中对三方权利义务未尽事项,以《XX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库〔2016〕42号)为准。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要求丙方提供获得定期存款金额 105%的国债或 115%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进行质押。 2.要求丙方在收到乙方划来的资金当日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并最迟于次_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定期存款证明。 3.丙方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及时、足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时,甲方有权向丙方催缴资金。 4.对丙方未及时足额划回定期存款到期本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未划回本息对应的质押国债或地方债行使质权。 5.会同乙方对丙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根据丙方中标结果,及时通知乙方按要求进行质押操作。 2.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负责对丙方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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