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示范
合同预览图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BF—2001—1203,试行)

20次浏览 0次下载 共4页
免费模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最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