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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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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2009年)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从 2009 年 1月 1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地方税务机关和燕山分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支行、营业部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的牵头支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 甲乙双方协商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甲方所属各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相关部门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款情况。 三、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但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五、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下属的各局应按照代征税款的 1%向乙方下属的相关区县牵头支行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期间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手续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 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09年 12月 31日。协议期满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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