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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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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八月 使用须知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2.买卖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买卖的有关信息。双方都有义务主动了解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限购等政策法规要求。出卖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方面的信息。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者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认。【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空格中内容,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方式表示,以示删除。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4.买卖双方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人存量房转让。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共有人: 代理人: 买受人: 代理人: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3]: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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