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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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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签署本协议。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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