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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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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2012) 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为保证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安全高效进行,提高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参与开放式基金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通过乙方参与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开放式基金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甲方、乙方应分别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甲方如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开立费用账户),并在乙方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数据交换采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加密传输方式进行,与数据加密有关的“证书中心”由乙方负责管理。甲乙双方均认定法人结算系统网络通讯的加密方式安全可靠。 第六条  甲方在满足结算备付金金额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调剂头寸,相互划转。 第七条  乙方于每个资金交收日的前一日向甲方提供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并于每个交收日,完成甲方开放式基金交易及非交易资金的交收,即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将甲方结算应收(付)资金直接贷(借)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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