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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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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的通知  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 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预付费消费卡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消费卡约定 1.类别: ¨本卡为无记名卡。 ¨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姓名为。 2.项目: 本卡可消费的项目包括:。 3.有效期: ¨本卡无有效期。 ¨本卡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使用范围: ¨单店使用,地址:。 ¨连锁门店通用。 5.本卡¨能、¨不能与公司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第二条  金额及支付方式 1.卡面金额:元,(大写:元)。 2.优惠幅度:。 3.实际收费:元,(大写:元)。 4.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2)预付元,余款于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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