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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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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业主): 乙方(物业管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9年5月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共同制定,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业主委托,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 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5.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固定物业服 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 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 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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