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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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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服务合同(试行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服务。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3)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具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企业。(4)非居民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5)建筑垃圾运输:乙方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具有许可的正规消纳场所的过程。(6)建筑垃圾处理:对建筑垃圾采取简易填埋、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措施的方式。(7)合同编号:由非居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共同商议确定。5.为便于资金管理,三方将专用账户宜设在丙方名下。6.建筑垃圾运输举报投诉电话:96310 12319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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