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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合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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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PPP 项目通用合同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本通用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 通知》(财金〔2016〕90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 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 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PPP 政策和湖南省政策编制,供省内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PPP 项目编制合同文本时参考。二、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体系本通用合同为城乡污水治理 PPP项目合同,主要包括 PPP项目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期、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项目建设运维维护标准及责任、项目用地、履约保障、项目移交、绩效考核、违约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有关各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整个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但不是唯一合同,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合同文件,如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条款不能与 PPP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相冲突。本通用合同的项目建设章节对前期工作、设计和施工监督等分别进行了明确,相关工作可由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也可采取全过程咨询的方式实施。三、适用情形本通用合同适用于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 PPP项目,主要针对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配套管网运营维护统筹实施的情况,如具体项目涉及其它情况,如有存量设施、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实施、或有部分配套管网投资建设运营等多种情形的,则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合同体系,制定相适应的合同架构和条款。项目公司成立前,本通用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即本合同甲方)与中标社会资本(即本合同乙方)签订,合同中属于项目公司的义务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公司成立后,实施机构、中标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详见附件 3),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本合同项下属于中标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中标社会资本承担的投资、融资义务除外)。项目合同也可以设置为由项目实施机构(即合同中的甲方)与项目公司(即合同中的乙方)签订的方式,如采用此种方式,可在社会资本中标至项目公司成立之前,由项目实施机构(即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3]: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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