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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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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_分行/支行(监控银行) 丙方:_(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_区_路_ 地段,项目名称为_,监控账号为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帐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帐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 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帐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 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帐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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