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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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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201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制定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示范文本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管理部门许可,依法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法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须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5.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 6.本示范文本提供了“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培训服务方式供学驾人选择。本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倡导“先学后付”方式。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2017 版)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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