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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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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 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银行_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_(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截至_年_月_日,专户余额为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项目、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年_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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