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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201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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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2013年修订版)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证券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和备忘录(以下简称“甲方发布的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发布的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乙方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前,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一旦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作为其主办券商,为其提供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服务。 截至甲方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乙方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 通知乙方和主办券商, 乙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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