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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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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2007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禽类产品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禽类产品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禽类产品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禽类产品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禽类产品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禽类产品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 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禽类产品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 《禽类产品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 《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编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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