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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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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展览会招商合同甲方(主办方):乙方(参展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展览会的有关事宜,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展位情况甲方将坐落于 展位,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附件 1)租赁给乙方,用于乙方产品(服务)展示、推销。乙方展示、推销产品(服务)以其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所有展位均由(□甲方 □乙方)负责 (设计、搭建)。甲方应在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等相关资料。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按下述方式履行(可多选):2.1 展位租金:□按面积 元/平方米,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按个数 元/个,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2.2 其他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为: 元。其中包括: 2.3 支付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元,余款在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2.4 支付方式:乙方以□ 现金□ 支票□ 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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