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名称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 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品 质 规 格 全 水 灰 分 挥 发 分 全 硫 发 热 量 品 种 名 称 M t % A a d % V a r % S t % Q g r , d a f k c a l / k g 数 量 ( 吨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