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怎么认定实质性相似?
报告编码:NO.202604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委托开发的软件认定实质性相似和普通软件侵权的规则一致,只是会额外考虑受托人是否有接触权利人软件的条件,只要比对过程只针对独创性表达部分,排除委托开发要求实现的通用功能需求,认定规则就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是受托人被诉侵权,要举证相似部分是按照委托人要求实现的通用功能,不属于剽窃他人的独创表达;如果是权利人维权,要举证相似的核心表达部分不属于通用功能,而是权利人独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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