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哪个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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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本身就优先于抵押权等意定担保物权。只要承包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条件,即在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债权范围限于工程款本身不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就会优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权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可以要求发包人先行提供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同时在尽调阶段就核实清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范围,提前预留风险空间,降低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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