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示范
合同预览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〇一四年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合同书(样式)

38次浏览 0次下载 共2页 发布日期:2014-07-01
免费模版
发文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4年全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二○一四年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合同书(样式) 甲方: 国土资源局 乙方: 为切实加强我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秩序,促进我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4年全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开采资源的合法权益,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必须珍惜矿产资源,在有效的期限内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切实采取措施充分利用资源,保障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开采方案或设计规定的指标,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严禁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开采。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组织生产,建立健全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生产和销售台帐,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甲方将予以公开曝光或通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五、乙方必须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于每月 2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上月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生产量、销售量和销售对象等情况。 六、因实际开采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实际开采生产总量与下达控制指标差距较大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必要时,甲方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请调整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 七、乙方未按计划控制指标开采,超指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甲方依据矿产资源

最新合同

相关合同

企业风控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