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界面相似,能否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
报告编码:NO.202604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软件界面如果属于具有独创性的可视化表达,不属于实现功能必须的常规设计,那么将界面相似纳入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范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软件界面只是功能布局的常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或者公有领域的通用设计,仅界面相似不能当然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可以先对双方界面的设计细节、独特的交互逻辑进行比对,排除功能必需的通用设计后,如果独特表达部分仍然高度相似,就可以作为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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