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罪名变更辩护时,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辩护要点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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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控方指控贪污罪,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种情况下,辩护核心是论证行为人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或是涉案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仅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如果是反向的罪名变更,辩护核心也围绕对应的构成要件要素展开,和普通辩护的要点差异明显。
做罪名变更辩护时,要主动收集对比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向司法机关说明定性错误的理由,同时结合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异,阐明变更罪名对量刑公正的意义,争取获得司法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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