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承揽合同里,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限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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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承揽合同相关规则来看,二者对应的责任阶段不同:检验期是定作人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后,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要求的期限,定作人超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一般会认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而质量保证期是承揽人对定做物在使用过程中质量稳定性的保证期限,在该期限内定做物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仍需要承担维修、重作等责任。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要根据定做物的性质分别约定检验期和质保期,比如针对需要安装调试的大型定做设备,检验期可以留出足够的安装调试检验时间,质保期按照行业惯例明确约定;如果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要区分是交付时就存在的问题还是使用中产生的问题,对应不同期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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