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能优先于开发商欠缴的税款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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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司法拍卖或变卖在建工程过程中产生的新税费,一般可约定由买受人承担,而开发商欠缴的历史税费,本质属于普通税收债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欠缴的历史税款优先于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合法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于欠缴的税收债权受偿。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拍卖在建工程时,可以提前就税费承担问题和执行法院沟通,明确历史欠税的承担主体;若执行法院要求从拍卖款中先行扣除欠缴税费损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可以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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