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怎么结合要约和承诺规则认定合同成立时间?
报告编码:NO.2026042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按照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原则上属于新要约,不会导致合同成立,只有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这个承诺才生效,此时承诺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如果承诺是因为非受要约人原因迟到,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对方不接受该承诺的,承诺依然有效,承诺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这套规则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你是要约人,收到迟到的承诺后不认可合同成立,一定要及时以书面或者可留痕的方式通知对方承诺迟到无效、不接受该承诺,避免被推定认可承诺效力;如果你是受要约人,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到,要留存好造成迟到的客观原因证据,主张承诺有效、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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