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推诿不予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吗?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法定期限推诿不予答复的行为,本质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
你可以先向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分,你也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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