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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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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ulltext" id="divFullText"> <p align="center"><font class="MTitle">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br/>(晋国土资发〔2012〕508号)</font></p><br/>各市国土资源局:<br/>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行为,省厅制定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div align="right">山西省国土资源厅<br/>  2012年12月31日</div><br/>  <div align="center">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div><br/>  甲方:    (土地权利人)<br/>  乙方:    (矿山企业)<br/>  乙方因露天采矿临时用地需要,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 号临时用地协议,现根据《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br/>  第一条 乙方归还土地时间为         。<br/>  第二条 乙方在复垦完毕后,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归还甲方土地,位置            ,归还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平方米(耕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br/>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归还临时用地时,归还的土地必须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复垦验收。<br/>  第四条 如乙方归还的土地面积少于占用临时用地面积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的土地面积对甲方进行补偿,经双方协商,不足部分土地面积的补偿数额为      。耕地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br/>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br/>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土资源局存档一份。<button class="copyright">谨防骗子</button><br/>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r/>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br/>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br/>  (签字):            (签字):<br/>  签订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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