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申请破产重整和有权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两类程序的申请主体范围有明确的合法区分:债务人本身既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清算;债权人同样既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清算;除此之外,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的企业,清算组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只能申请破产清算,不能直接申请重整;在破产清算转换为重整的场景中,只有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才能提出申请,这个主体限制也体现了二者申请规则的区别。
不同主体申请破产程序时,要对应自身资格提出申请:如果是企业出资人想要挽救危困企业,要在法定的期限和比例要求内提出重整申请,不符合主体条件的申请不会被法院受理;如果是清算组处置已经解散的资不抵债企业,应当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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