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方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规则有什么不同?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两类合同的保管方都可以合法行使留置权,规则存在清晰区别:保管合同中,只有有偿保管的保管人才能在寄存人逾期不付保管费时行使留置权,无偿保管不存在付费需求,自然没有留置权的适用空间;而仓储合同本身就是有偿的,只要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符合留置条件的,仓储保管人就可以合法行使留置权,不管哪类合同,行使留置权都必须给对方留出合理履行期限,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保管方行使留置权时,必须给对方留出不少于两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不能直接擅自处分留置物,超期对方仍不付费的,才能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寄存方和存货方要按时支付服务费用,避免货物被留置产生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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