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有没有留置权的适用空间?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行纪报酬的,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因此行纪合同当然可以适用留置权,只要满足留置权的法定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成立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委托人已经另行提供了等额担保,行纪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委托物,不得继续留置;即使没有其他担保,也要给委托人预留合理的履行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再处置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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