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开展同业竞争会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吗?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法律明确禁止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只要该同业竞争行为利用了公司的商业资源、抢夺了公司本可以获得的商业机会,就会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侵权人不仅需要返还违法所得,还要赔偿公司的额外损失。
追责时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身份、双方经营范围重叠、侵权人实际利用了公司资源等证据,可以要求法院将侵权方从同业竞争中获得的全部收入认定为公司损失,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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