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原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条款会无效吗?
报告编码:NO.202604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根据当前《九民纪要》确立的裁判规则,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双方基于股权投资对未来商业风险的合理安排,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不会轻易否定效力。
签订这类条款时,要明确约定触发回购的具体情形,比如业绩不达标、未按期实现IPO等,明确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付款期限,同时可以要求原股东以其持有的剩余股权做质押,或者提供其他履约担保,保障回购义务能够顺利履行。
热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