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财产的占有要求上有什么不同?
报告编码:NO.202604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三种担保物权对占有的要求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本身合法清晰:抵押设立完成后,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不需要把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该规则符合交易需求,合法有效;动产质押必须把质押财产转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不认可此类质押;留置成立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没有占有就不可能成立留置,占有是留置的法定生效条件。
如果你是提供担保的一方,想要保留财产的使用权,优先选择抵押担保,不会影响你正常生产生活使用财产;如果你是债权人,想要牢牢控制担保财产降低风险,选择质押更合适,拿到财产或办完出质登记再放款更稳妥;如果你是加工承揽这类行业的经营者,一定要合法保管好客户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法占有是后续行使留置权的核心前提,没有占有就无法主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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