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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QGF—2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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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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